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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护发124号文件
发布时间:2020-08-17 09:15:27

国家林业局文件 林护发〔2004〕124号

日期:2010年07月30日 14时
编辑:姚旭

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实验用猴
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农林)厅(局):
  猕猴、食蟹猴等猕猴属动物(以下简称实验猴)是医学研究不可缺少的重要实验动物。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国际实验猴供求关系的转变和国内医学研究对实验猴需求量的加大,我国实验猴驯养繁殖进入快速发展阶段,实验猴驯养繁育种群数量不断增长,到目前已初具规模,保障了大量新药的安全测试与评价,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由于各种原因,在实验猴保护、驯养繁殖、经营和进出口等领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为此,2003年9月至11月委托中国猕猴养殖开发联合会组织专家对全国范围内的实验猴养殖单位进行了摸底调查,结果显示,我国实验猴驯养繁殖业仍存在着一些问题,具体表现为整体技术力量薄弱、经营模式单一、发展后劲不足等。部分养殖单位养殖条件落后,实验猴品质没有保障,特别是个别企业将以种源名义引进的野外来源的实验猴直接充当繁殖的商品猴出口的情况时有发生,不仅影响了国际上对我国出口实验猴品质的总体评价,还损害了我国保护野生动物的声誉和形象。
  为逐步推行实验猴年度限额管理、实行最低限价出口、严格界定子二代实验猴的经营利用和实现养研一体化的经营管理模式,确保实验猴养殖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强化猕猴野外种群及栖息地保护,严格限制从野外猎捕猕猴用作种源,禁止以科学研究、种源名义从野外引进的猕猴直接充当繁殖的商品猴出口或国内销售。对违反要求的养殖单位,要责令其限期进行整改,整改达不到要求的,将停止其实验猴出口。各地要严格按照《关于适应形势需要做好严禁违法猎捕和经营陆生野生动物工作的通知》精神,根据猕猴野外资源及保护状况,切实加强猕猴野外种群和栖息地保护管理,严格限制从野外猎捕猕猴用作繁育种源。因科学研究、种源调剂等特殊情况需要从野外猎捕猕猴的,也要根据资源情况从严控制,经专家论证对野外资源不构成威胁,且引进养殖条件符合要求,方可发放猕猴特许猎捕证。
  二、全面开展实验猴养殖单位的清理整顿。为保证实验猴养殖规范健康发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近期要组织力量对本行政区域内实验猴养殖单位进行清理整顿。一是对存在涉嫌走私、非法收购、违法贩卖、变相倒卖实验猴行为的养殖单位,一经查实,依法予以停业整顿。二是对技术力量薄弱,养殖条件差,不能满足育种条件,繁殖、成活率没有保障,谱系不全、档案记录不完善、管理制度不健全等经营管理不够规范的养殖单位,要求限期进行整改。三是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野生动物救护中心等实验猴养殖单位,在体制上要与驯养繁殖、经营实验猴的活动脱钩。四是实行严格的实验猴标记管理,逐步推行统一标记制度。清理整顿活动于今年10月底前完成,并将清理整顿情况上报国家林业局。
  三、逐步推行实验猴年度限额管理和实行最低限价出口,确保资源的可持续发展。一是自2004年起,对实验猴养殖单位销售实验猴实行年度限额管理,将各养殖单位销售实验猴的数量,严格控制在其年度繁殖成活能力以内。年度限额由国家林业局委托有关机构组织专家论证通过后下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年度限额内审核上报各实验猴养殖单位的出口申请和审批国内销售数量。二是实验猴的销售要优先满足国内医学等领域科学实验对其的需要。国内各需要实验猴的单位,将需求数量逐级上报其主管部门,汇总后直接向国家林业局提出,由国家林业局下达调剂方案,由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调剂方案具体审批。各养殖单位在优先满足国内调剂需要后,限额的剩余部分可予以出口。三是对实验猴的出口逐步推行最低限价管理,防止实验猴养殖单位恶性竞争,造成实验猴资源的浪费。根据本次调查组调查评估意见,现将2004年度有关实验猴养殖单位的销售限额(见附件)予以下达,请遵照执行。
  四、严格界定子二代实验猴的经营利用,逐步引导实验猴养殖单位提高实验猴质量,增强国际竞争力。为保护实验猴资源,促进资源增长,确保实验用猴品质,凡用于出口、销售的实验用猴,必须是人为控制条件下繁殖的子二代及以后的个体。国家林业局适时将委托有关机构对养殖单位的实验猴子二代繁殖情况及年度销售情况进行核查。对引进野外猕猴繁殖基群(或起始种源)尚不满6年,且不具备繁殖猕猴子二代能力的养殖单位,不得从事其猕猴的出口、销售活动。实验猴种源调配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五、逐步推行实验猴养研一体化进程,将实验猴养殖与医学试验等科学研究利用有机地结合起来,使养殖单位逐步具备开展科学试验的能力,并成为科研单位的实验基地,实现养殖与科研双方互惠互利、优势互补,防止重复性建设,从而节约能耗,降低成本,减少资源浪费,让有限的资源发挥出最大的效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实验猴养殖单位的行业指导和服务,督促其不断改善养殖条件和提高技术手段,定期组织检查,强化规范管理。还要充分发挥中国猕猴养殖开发联合会等行业中介组织的桥梁、纽带作用,指导其做好技术和市场信息服务,促进行业协调和行业自律,并研究制定有效的行业管理措施。对规模和发展潜力大、技术力量强、管理规范、设备完善的养殖单位,对其种源、技术等方面要予以适当倾斜,更好地服务于医学研究。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附件:2004年度有关实验猴养殖单位销售限额表

 

 

                                         二○四年七月十六日                         


林护发124号文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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